聚焦“3·15”|说说检察官“打假”那些事儿
〖壹〗 、检察机关通过快速打击、严把质量关、多部门协作等方式 ,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疫情防控期间快速打击涉疫情案件 提前研判,快速介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 ,检察机关提前研判,认为口罩短缺可能导致大量制假售假案件 。江苏省检察机关在1月25日即要求各市级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无论公安是否立案 ,一律提前了解情况。


【正义锐评】疫情如山,也要执法如水
〖壹〗 、疫情如山,考验治理能力;执法如水,彰显治理智慧。浙江的实践表明,柔性执法并非妥协 ,而是通过精准施策、以文化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未来治理中,需更多“走心 ”举措 ,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惩治严重暴力犯罪维护疫情防控秩序!比较高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壹〗、比较高检第九批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主要聚焦于疫情期间严重暴力犯罪,具有犯罪性质恶劣 、类型多样等特点 ,发布目的是维护秩序、引导办案、宣传警示,检察机关通过从严从快、精准打击 、宽严相济等举措严惩此类犯罪。

〖贰〗、比较高人民法院牵头,联合比较高检、公安部 、国家移民管理局深入调研 ,吸收一线办案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后出台《意见》 。《意见》制定的主要考虑依法从严惩治犯罪 针对高发态势及与跨境赌博、电信诈骗等交织问题,加大惩治力度 ,筑牢国境疫情防线。
〖叁〗、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特殊情形下的法律适用依据司法解释强化惩治力度:根据比较高法、比较高检、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将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肆〗、比较高检明确由第二检察厅负责刑事审判监督的综合指导工作,通过指导各地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 、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 ,提升刑事审判监督质效 。
〖伍〗、国家比较高法、比较高检 、国家卫健委和公安部联合发文,严打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对伤医杀医等严重犯罪情形明确从严惩处 ,法院强调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陆〗、比较高检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明确罪名构成要件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规范犯罪情节认定和法律程序适用,有助于案件依法及时处理。对刑事政策的灵活运用:我国奉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疫情防控时期需解决其适用问题 。
两年执法时效疫情扣除吗
两年执法时效疫情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时效期间为两年。但是,根据比较高人民法院 、比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犯罪的意见》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犯罪行为,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因此,两年执法时效不扣除疫情期间。
疫情对 诉讼时效 的影响有: 『1』疫情发生在 诉讼时效期间 最后六个月内的,当事人确实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 、 民事诉讼时效 中止 ,即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再计六个月。 『2』疫情防控,不会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 。
例如 ,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如物流、餐饮),可能将部分服务费纳入加计扣除范围,或允许更高比例扣除。企业需通过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政策公告等渠道 ,及时获取并适用最新政策。操作注意事项费用归集:需准确区分可加计扣除的服务费与其他费用,避免混淆 。
有影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
但根据行政执法实践 ,若劳动者在时效内已向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即使未完全处理完毕,时效可能因行政程序启动而中断。此外 ,若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 、疫情等)导致劳动者无法及时举报,可能适用时效延长,但需以具体法律规定或行政解释为准 。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的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机构医疗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形及处罚行为表现: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如骨折、器官损伤等) 。对医务人员实施殴打、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 ,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
国家比较高法 、比较高检、国家卫健委和公安部联合发文,严打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对伤医杀医等严重犯罪情形明确从严惩处 ,法院强调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妨害养老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的行为。涉疫药品、检测试剂制假售假、走私贩私 、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的犯罪。对上述行为依法从严惩处,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
侵犯多重法益:除人身法益外 ,暴力伤医行为还涉及疫情防控秩序这一新兴法益。疫情防控秩序需综合保障信息公开、医疗物资供应 、医务人员安全等,暴力伤医行为通过破坏医护人员安全间接损害上述秩序,形成“人身伤害+秩序扰乱”的双重危害。
疫情防控下应急征用的行政检察监督路径?
疫情防控下应急征用的行政检察监督路径主要包括明确监督线索来源、审查应急征用主体、程序 、对象、用途及补偿合理性等方面 。具体如下:行政检察监督的线索来源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应急行政措施和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中的应急征用行为 ,均应当纳入行政检察监督的范畴。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公共卫生事件范畴,实施应急征用的主体应符合该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经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实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只能征用本行政区域内的物资 ,跨省市的征用权属于国务院。大理市政府“截留”跨省运输的口罩物资,于法无据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及时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并组织实施;可以依法采取延迟开工、延迟开业 、延迟开课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设备等应急处置措施。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为政府依法防控疫情提供了法律支撑 ,具体体现在对紧急通知效力、提前复工后果、相关法律法规的论证及政府处置建议的提出上 。
云南省的快速反应和严肃处理体现了对全国疫情防控一盘棋的重视,也向其他地区发出了明确信号: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必须服从大局,保障物资流通的顺畅。反思与启示:法治意识:地方政府在行使应急权力时 ,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截留 、征用其他地区的紧急物资。
是否有偿:行政征收一般是无偿、强制性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行政征用应当给予相对人适当比例的补偿 。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征收一般是特定国家利益需要 ,但行政征用具有一定的应急性,针对突发性的公共事件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危机情况 ,这种情形下就可能发生行政征用。








